「既往症」或「已在疾病」需要告知嗎?投保後能不能理賠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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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既往症,簡單說是指:投保前「曾經罹患過」的任何疾病,無論這些疾病是否痊癒,都屬於「既往症」的一種。
而所謂已在疾病,可以簡單理解為:投保前「尚未痊癒」的既往症。
至於既往症或已在疾病需不需要告知?投保後能不能理賠?其實這些問題都與保險法第64條與第127條息息相關,其內容如下:
保險法第64條
【第1項】
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
【第2項】
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
【第3項】
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
保險法第127條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看完頭昏眼花了嗎?別擔心,讓我們用簡單的圖文與白話文做說明吧!
一、是否告知,與是否痊癒無關
首先,無論某疾病是否痊癒(即:無論是不是已在疾病),只要符合告知事項的條件,保戶就需要依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,誠實告知該疾病的現況。
反之,無論某疾病是否痊癒,只要不符合告知事項的條件,保戶就無需告知。
上面提到的「條件」通常包含:
- 時間符合。例如:過去一年內
- 疾病符合。例如:下列疾病(痔瘡、氣喘、痛風……)
- 事實符合。例如:有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的事實
以「痔瘡」為例:
- 雖然痔瘡已經治癒,但在一年內有就診的事實,所以仍然需要告知。
- 雖然痔瘡尚未治癒,但最近一次就診已超過一年,所以不需要告知。
二、即便不需要告知,也不代表能理賠
其次,即便某疾病不需要告知,但只要在投保時,該疾病仍處於「尚未痊癒」的狀態(即:已在疾病),保險公司就可以依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,拒絕該疾病的理賠。
當然,如果某疾病不需要告知,而且在投保時也已經痊癒了,則保險公司就需要依約履行理賠責任。
一樣以「痔瘡」為例:
- 最近一次就診已超過一年,所以不需要告知,不過在投保時,該痔瘡尚未痊癒,因此即便完成投保,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該痔瘡的理賠。
- 最近一次就診已超過一年,所以不需要告知,而且在投保時,該痔瘡已經治癒,因此在完成投保後,萬一又出現痔瘡,保險公司應當理賠。
三、確實告知後,可能會有4種結果
再者,如果某疾病符合告知事項的條件,而且保戶也有誠實告知該疾病的現況,此時,就由核保部門進行「承保條件」或「承保與否」等評估,其結果可能會有以下4種:
1.【正常承保】
以「感冒」為例,通常輕微的感冒,保險公司會以正常的條件承保。
2.【加費承保】
以「高血壓」為例,其可能產生的併發症較多,保險公司為了承擔額外的風險,通常需要增加保費承保,加費之後,高血壓也會在保障範圍內。
3.【除外承保】
以「甲狀腺亢進」為例,其位於明確的特定部位,通常保險公司會將「甲狀腺」排除在保障範圍外,其餘部位仍可正常承保,保費也不會增加。
4.【拒絕承保】
以「糖尿病」為例,其可能產生的損失已超過保險公司所能承擔的範圍,通常保險公司會選擇拒絕承保。
四、該告知卻沒告知,小心契約被解除
最後,如果某疾病符合告知事項的條件,但保戶卻沒有誠實告知該疾病的現況,此時,保險契約就「有可能」會被解除,並沒收所繳的保費!
不過為什麼說「有可能」呢?這是因為保險公司想要解除契約,還需要滿足某些條件,其中一個條件是:保險公司需要在「2年內」發現保戶沒有誠實告知,才有機會可以解除契約。
至於解除契約的其他條件,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有詳細介紹過,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這篇文章:買保險務必要「誠實告知」,千萬別以為躲過兩年就沒事了...
不過即便2年後,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,也不代表保險公司就需要理賠,因為別忘了,只要在投保時,某疾病仍處於「尚未痊癒」的狀態,保險公司就可以依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,拒絕該疾病的理賠。
結語
看完這篇文章之後,應該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很多人總說「買保險要趁早」了,因為一旦出現既往症或已在疾病,就有可能會對「告知事項」、「核保結果」或「未來理賠」產生影響。
因此最棒的做法,還是趁身體健康無病痛時,趕快檢視保單,把需要且必要的商品買對、買好、買夠,以免未來想買時,有些已在疾病無法理賠,或甚至體況已不允許買保險了。